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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连高盗窃案)_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邮检刑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周连高,,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2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高邮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6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3年12月10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4年12月9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6年3月10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7年10月26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5月25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8月14日被高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2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5年8月12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5年9月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连高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开发区、**镇等地,盗窃作案8起,乘隙窃得电动车、手机、现金等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5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开发区**村**组被害人温某某家,乘隙窃得被害人温某某停放在厨房内的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格为890元。

2.2020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路**工地门口工棚处,乘隙窃得被害人嵇某某放至工棚的上衣口袋里的黑色0PP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50元。   

3.2020年4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镇被害人裔某某店内,乘隙窃得被害人裔某某放在店内黑色0PP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150元。

4.2020年4月27日6时许,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开发区**路**员工宿舍处,乘隙窃得被害人居某某放至床上的1500元现金、两包利群香烟。

5.2020年4月28日7时许,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珠光路赞化紫金湾工地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

6.2020年4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路**厂**村**区**幢**室被害人徐某某住宅,推门入室后盗窃,窃得人民币600元,后被当场抓获。

7.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北路**宾馆,乘隙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在宾馆前台旁边床上的手机一部。

8.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连高至高邮市**镇**村**组**号被害人徐某某家,乘隙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为300元。

被告人周连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周连高处追回部分款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等物证、书证 ;

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温某某、嵇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周连高的供述与辩解;

5.高邮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高邮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连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连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连高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连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连高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友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连高现羁押在高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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