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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邦祥、周某某、董登志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周邦祥,绰号小祥尔,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处罚、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年4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登志,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林口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邦祥、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遗漏同案犯,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1日重报审查起诉,同时将同案被告人董登志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周邦祥、周某某在毕节市七星区林口镇**村被告人董登志家老房子里面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推“东风九”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1000余元。期间,董登志除提供赌博场地、收取场地费外,还参与赌场放哨,并在发现当地派出所巡查车辆后,立刻向周某某通报,致使参赌人员全部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邦祥、周某某、董登志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邦祥、周某某、董登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邦祥、周某某、董登志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邦祥、董登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周邦祥、董登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邦祥、周某某、董登志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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