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14号
被告人周金娣,女,195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3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昆山市**镇**路**号**室。被告人周金娣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金娣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周金娣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金娣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周金娣伙同苏某某(刑拘在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在昆山市**镇买到拆迁别墅、宅基地的事实,以交押金、图纸费、一次性付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26000元。后又以能购买到拆迁别墅为由,欲进一步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800000元时,被被害人识破而诈骗未遂。
被告人周金娣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周金娣在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调取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金娣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金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娣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1226000元(实得人民币426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金娣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周金娣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部分犯罪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金娣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金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周金娣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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