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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金标、丁启成诈骗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周金标,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7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镇**村**号。被告人周金标曾因犯持有假币罪,于1999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1999年11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金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至1月23日被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于2020年1月23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由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启成,195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54********汉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丁启成曾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1997年5月19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1999年2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启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看守所不予收押,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金标涉嫌诈骗罪、被告人丁启成涉嫌诈骗,分别于2020年5月26日、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两名被告人,听取了两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被告人周金标诈骗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金标单独或者伙同丁启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虚构有数千亿未解冻的“民族资产”,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费用,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予出资人高额回报为幌子,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谎称办理“民族资产”解冻需要费用等借口,让被害人出资办理解冻,先后从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沈某某、孙某甲等人处骗取现金、微信及银行转账等共计人民币41.21万元,其中被告人周金标作案五起,诈骗金额41.21万,被告人丁启成作案一起,诈骗金额17万。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金标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费用为由,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予高额回报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共合计5.12万元。

2.2013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周金标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费用为由,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予高额回报为幌子,先后数次从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5.1万元。

3.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金标伙同丁启成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费用为由,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予高额回报为幌子,在江苏省宜兴市、北京市2次从被害人沈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7万余元。

4.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金标伙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费用为由,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予高额回报为幌子,先后从孙某甲处骗得人民币4万元。

5.2012年至2014年期间, 被告人周金标以解冻“民族资产”需要费用为由,承诺“民族资产”解冻后给予高额回报为幌子,先后数次从被害人张某乙处骗得人民币9.99万元。

2020年1月22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璧山区抓获被告人周金标,扣押到其借款协议书3份、美元兑换协议书3张、移送协议书2张、成沓外币照片1张等。

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承诺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刘某某、沈某某、孙某甲、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6.试听资料、电子数据:周金标手机中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启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敏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 被告人周金标、丁启成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 《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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