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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金红盗窃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周金红,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721197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金红涉嫌盗窃罪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本案交办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8时许,被告人周金红在广州地铁三号线开往天河客运站方向的大石站附近,趁地铁内人员拥挤之时,盗走被害人李某某随身携带的背包内的羊城通卡1张(盗窃时卡内余额5.7元),得手后被告人周金红携赃在大塘站下车逃离现场。
同日9时许,被告人周金红在广州地铁三号线开往珠江新城方向的客村站站台,趁站台人员拥挤之时,盗走被害人李某甲随身携带的挎包内的iphone 7Plus(128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10元),得手后被告人周金红携赃逃离现场。    

同月5日8时许,被告人周金红在广州地铁三号线开往天河客运站方向的地铁列车上,在地铁即将行驶至沥滘站时,趁车厢内人员拥挤之机,盗走被害人贺某某放在裤袋的金色港版iphone 6S(64G)手机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70元 ),得手后被告人周金红携赃逃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被告人周金红身上查获上述被盗手机1部和上述第一宗盗窃案中被害人李某乙被盗的羊城通卡1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金红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金红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周金红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金红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周金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

检察官:江园

                              2020年1022

1.被告人周金红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4卷。

3.本案扣押被告人周金红作案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1个(详见B卷第80页扣押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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