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周鑫鑫,男性,1996年10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鑫鑫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鑫鑫在家待业期间,通过周某甲(待查)获悉老挝金三角地区有人收买大量银行卡套件(含银行卡、密码、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资金流转,出售者可获得每套卡每月千余元的丰厚报酬,周鑫鑫遂开始办理银行卡套件并发展下线收买银行卡套件到老挝供他人使用以牟取非法暴利。
2018年9月,周鑫鑫带着自己办理的9套银行卡套件到老挝,提供给老挝的“卡头”并获取报酬,后发现办理的银行卡数目越多,获利也越多,遂开始发展下线,随后周鑫鑫联系到国内的朋友,共发展了张某甲、何某甲(待查)、肖某甲(待查)等下线。2018年10月,张某甲本人办理了两套银行卡套件,并通过自己的亲属及孙某甲、伍某甲等人办理了共25套银行卡套件,张某甲带着该27套银行卡套件到老挝交付给周鑫鑫,负责处理部分银行卡被冻结后的解冻事宜,并收取高额报酬,周鑫鑫则从中抽成,其中,张某甲共获取非法利益二万余元,周鑫鑫共获取非法利益数万元。
2019年10月10日,周鑫鑫在云南昆明长水机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寄押证明、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等;3.被告人周鑫鑫及共同作案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鑫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鑫鑫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二十余套,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结连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