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周铮平,男,1978年**月**日生,浙江省诸暨市人,身份证号码:3390111978********,汉族,初级中学教育,家住诸暨市**镇**村**号。2009年11月19日因出资抽逃罪被海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铮平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周铮平在义乌市**路**号经营义乌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期间,拖欠李某某等16名工人工资共计302902元。2018年5月31日、2018年6月7日,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对义乌市**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被告人周铮平仍未支付所拖欠的员工工资并逃匿。现被告人周铮平已付清所有员工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和解协议书、收条、被欠薪员工工资明细、案件移送函、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身份材料、到案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琼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朱某某、叶某某、朱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铮平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侦查实验:人员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铮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铮平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铮平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铮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铮平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院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铮平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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