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周锋,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居委***路**号(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街道**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1月1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1年1月12日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锋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周锋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丁某某位于南川区**街道**居委**路**号家中,并在丁某某家中一楼的小卖部盗得一个装钱的白色塑料箱子,该箱子内有现金210余元。
2021年1月12日,周锋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周锋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2.被害人陈述: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周锋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南川公鉴(痕)[2021]1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提取笔录、辨认现场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周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周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锋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国庆
检察官助理:杨 彬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信息表、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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