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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锡宁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661号

被告人周锡宁,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07年4月9日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锡宁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7月7日3时许,被告人周锡宁窜至本市**镇**街**号,将被害人赖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二、2020年7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周锡宁窜至**镇**街**号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三、202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周锡宁窜至**镇**社区**路**巷**号,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电动车(价值不详)和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块天能牌电动车电池(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四、2020年7月12日1时许,被告人周锡宁窜至**镇**路**巷**号**公馆一楼,将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不详)盗走,后销赃。

公安人员于2020年7月13日在**镇**路一理发店将被告人周锡宁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财物均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赖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锡宁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锡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锡宁无视国法,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锡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策榕

检察官助理:冯彦来

 20201112

附:

1.被告人周锡宁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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