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周锡文,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桥驿镇民望村樟树**组**号。2017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锡文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周锡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周锡文在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地铁口等地盗窃电动车8次,共计盗窃金额2220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地铁1号出口附近,将被害人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白色小龟王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小龟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192元。
2.2018年5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华润万家超市东门附近,将被害人谢某甲停放在此的一台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50元。
3.2018年6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华润万家超市肯德基门口,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一台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黑色五星钻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446元。
4.2018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10号重建地34栋朝阳烧烤前,将被害人祝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8元。
5.2018年9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地铁1号出口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枣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枣红色狮龙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32元
6.2018年9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华润万家超市肯德基门口,将被害人谢某乙停放在此的一台棕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棕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92元。
7.2018年1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与风亭路交叉口的公交车站后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台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066元。
8.2019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周锡文至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世纪城华润万家超市肯德基前,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此的一台电动车银色台铃牌盗,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银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636元)。
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周锡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的银色台铃牌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案发后,被告人周锡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清单、购物凭证、刑事判决书等书证物证照片;2.被害人阎某某、谢某甲、李某甲、祝某某、王某某、谢某乙、李某乙、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锡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锡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锡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锡文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因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锡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兵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锡文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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