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周锦,,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学,自由职业,住慈溪市**街道**号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至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周锦虚构其能帮助方某某的小孩入学的事实,以交名额费、学费、集训班费等为由,陆续从方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888万元。
2018年年底至2019年4月底,被告人周锦虚构其已投资承包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慈溪校区内多个项目的事实,以合作投资为由,陆续从黄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2019年8月初至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周锦虚构其已承包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慈溪校区内商铺的事实,以交商铺房租、押金、进场费等为由,陆续从张某某处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57.12万元。
上述钱款被告人周锦用于偿还个人欠债、信用卡还款及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号信息及聊天记录、承诺书、微信转账记录、借条、租房协议、银行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汇款回单、收据、谅解书、合作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周锦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宁积宇
检察官助理:谢汶婷
2021年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锦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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