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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盗窃案)_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周某,男,199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号。被告人周某于2016 12 日因盗窃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因犯盗窃罪于2017 29 日被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 23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2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于2019 年11 月18 日凌晨,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区** 号, 采用推门的方式进入室内, 窃得被害人张某甲的价值人民币2162元的银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害人张某乙的价值人民币350 元的玫瑰金VIV0 X20A手机一部、被害人李某某的价值人民币340 元的玫瑰金OPP0 R9 手机一部,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852元。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破案后,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及VIV0 X20A手机一部被追缴,并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张某甲及张某乙。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及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顾芳

二○二○年三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被告人周某《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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