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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阳抢劫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阳,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530325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乡**村委会**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阳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阳为实施抢劫,于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在曲靖市麒麟区**巷**号“****”店内盗窃一把红色的水果刀,在离开途中被商店老板发现,周阳持水果刀对老板实施威胁后离开现场。当晚21时许,被告人周阳持盗窃所得水果刀去到曲靖市麒麟区***超市旁边“******”店内,以买东西为由在收银台处持刀威胁店员李某某让交出钱来,李某某告知周阳店内有监控,周阳即从货架上拿了两包猪肉干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4.视听资料;5.被告人周阳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式对他人实施抢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阳的犯罪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周阳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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