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周雅丽,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71990********,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住石鼓区**街道**社区**路**号**单元**户。2019年8月15日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岚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雅丽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被告人周雅丽出狱后前往广东省东莞市求职未果,遂产生骗钱进行网络赌博的念头。同月22日,周雅丽通过QQ联系李某甲,并相互添加微信。当日,该周以借钱交房租为由骗取李某甲向其微信转账2500元。嗣后,为获取李某甲的信任,该周以谈恋爱为名与李某甲交往。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雅丽编造其投资入股、贷款公司催款、其堂姐催还借款、其伯伯生病住院、去世及银行催款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甲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其转账共计121913元。后因李某甲向其催要借款,被告人周雅丽遂将该李微信拉黑。
2、2020年2月,被告人周雅丽主动联系其朋友田某某,谎称其入狱前在“火币网”投资五十余万元,让该田投入20000元在“火币网”平台注册开户将50余万元提现用于偿还田某某的借款。为获取田某某的信任,该周用其原购买的“**”微信冒充“火币网”客服与田某某联系。被害人田某某为收回周雅丽的欠款,便注册了“火币网”账户,并于同月27日按周雅丽的要求将20000元转账到该周以其前夫李某乙名义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中。后该周通过伪造现金支票、转账凭证等方式,以其本人及冒充的“火币网”客服的名义编造归还银行欠款、平台账户升级等各种理由骗取田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其微信、支付宝及提供的账户中转账共计273308元。同年4月11日,被告人周雅丽因担心田某某报警,遂向该田出具了350000元的借据。同年5月至6月,该周向田某某退还12000元。被告人周雅丽骗取田某某共计281308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周雅丽联系其朋友周某某,谎称其在澳门赌场存有280000元,其取出后偿还周某某的借款。为获取周某某的信任,周雅丽使用“**”微信冒充海关工作人员“卢主管”与周某某联系,并将其伪造的“卢某某”身份证照片发送给周某某。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周雅丽以其本人及冒充的“卢某某”名义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周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向周雅丽微信及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共计88727元。期间,周雅丽向周某某退还61450元。被告人周雅丽骗取周某某共计27277元。
3、2020年3月,被告人周雅丽联系其朋友李某丙,谎称其在“火币网”平台账户有500000元,让该李投入100000元在“火币网”注册账户后便可将其500000元转账至李某丙的“火币网”账户中,作为偿还李某丙的借款。被害人李某丙未答应。后周雅丽再次联系李某丙,谎称其在“火币网”平台内的资金已被两个债权人提取了一部分,仅剩余110000余元,催促该李尽快投入25000元注册账户,并再次使用“**”微信冒充“火币网”客服与李某丙联系。被害人李某丙为收回周雅丽的欠款,便注册了“火币网”账户,并于同月25日向周雅丽提供的支付宝收款码支付了10000元,向周雅丽提供的李某甲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后该周以其本人及冒充的“火币网”客服的名义编造做资金流水等各种理由骗取李某丙于同月27日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00800元,同月30日向其提供的李某甲工商银行账户转账15000元。期间,被告人周雅丽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退还李某丙75000元。被告人周雅丽骗取李某丙共计65800元。
被告人周雅丽共计骗取李某甲、田某某、周某某、李某丙四人共计496298元,所骗资金被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2020年7月14日,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油甘埔派出所协助岚皋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周雅丽到该所配合疫情核查,该周意识到其诈骗犯罪已被公安机关调查,遂于当日主动到该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周雅丽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周雅丽供述和辩解;6.电子数据;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雅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雅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9629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雅丽刑满释放后仅一个月又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雅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雅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松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起诉书9份,光碟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1份;
4.涉案物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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