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19〕835号
被告人周霞,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及政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住贵阳市观山湖区**镇**路**,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1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26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5月15日、7月26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周霞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贵阳市观山湖区林东矿务局以65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94克。交易结束后李某某被抓获,并从李某某驾驶的贵A****F号雪铁龙牌轿车上查获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随后民警在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村一民房内将周霞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9包,经称量净重3.81克。因周霞处于哺乳期,故被监视居住。
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周霞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观山湖区金华镇卫生院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樊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35克。交易结束后樊某某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2018年10月25日17时许,周霞与彭某某(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观山湖区西南商贸城宾阳大道路边以900元的价格向王珂烨贩卖毒品海洛因0.88克。交易结束后王某某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2018年10月26日18时许,周霞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在观山湖区金华镇蒿芝塘化肥厂的路边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0.05克。交易结束后王某甲被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该毒品海洛因疑似物。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三面照及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前科信息、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霞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被告人周霞、证人樊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周霞的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5.视听资料:现场抓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霞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贩卖,并向多人贩卖毒品,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两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周霞系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霞有期徒刑四年半至五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瑾
2019年8月1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2.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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