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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露诈骗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周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住四川省崇州市**镇**村**组。2019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31日经我院批准,并于2020年4月1日被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2月24日期间,被告人周露在“一亩田”APP和及“抓鱼”APP上以虚假资质注册账户,虚构自己拥有出售农副产品及医用口罩资质,散布销售农产品及口罩的虚假消息,吸引购买者与之商谈订购。

1、被害人谢某某在“一亩田”APP上看到被告人周露发布的虚假信息之后想从周露处购买大米,并支付了周露5000元定金, 后谢某某发现被骗,要求周露退款,周露迫于无奈,退还了谢某某1000元钱,之后谢某某就无法联系上周露。

2、被害人陈某甲在“一亩田”APP上看到被告人周露发布的虚假信息,以2元每只的价格向周露订购10万只口罩,2020 年2月18日向周露转账20万人民币,2月19日周露称无法发货并退还陈某甲6.5 万人民币,之后陈某甲就无法联系上周露。

3、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陈某乙在“一亩田”APP上看到被告人周露发布的虚假信息后,向周露定购了价值10万元的口罩,并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将10万元钱转给周露,转钱后周露称无法发货退还陈某乙2000元,后周露迫于无奈,又退还给陈某乙一部分钱,经向被害人陈某乙及被告人核实,周露还有1.5万元未退还陈某乙。

4、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杨某某通过朋友知道周露的微信号、手机号后,联系周露向其购买10.8万元的口罩,并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将钱转给周露,转钱之后周露发一张虚假的快递单给被害人杨某某,后杨某某一直未收到货,查询快递单号发现是虚假的,于是就要求周露退钱,周露迫于无耐,前后向杨某某退了9.3万元钱,之后杨某某就无法联系上周露。

5、2020年1月期间,被害人曾某某在“一亩田”APP上看到被告人周露发布的虚假信息后,联系周露向其定购了价值8.95万元的口罩,并通过手机银行将钱转给周露,后因一直未发货,曾某某准备报警,周露迫于无奈退还了曾某某3.05万元钱,之后曾某某就无法联系上周露。

6、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王某某在“一亩田”APP上发布求购口罩信息后,被告人周露联系上王某某,谎称自己有口罩出售,并提供了虚假的图片、资质等骗取对方的信任,王某某向周露订购12.1万元的口罩并于2020年2月7日通过支付宝和银行卡向周露转账12.1万元,后周露谎称口罩被拦截,退还了10.1万元,之后王某某无法联系上周露。

7、2020年2月初,被告人周露在崇州市三江镇通过手机在一个名为“抓鱼” 的APP上发布有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被害人姜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周露后,周露向姜某某介绍有姜某某需要的口罩出售,并在网上搜索一些口罩的照片、资质证书等照片发给姜某某,姜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多次向被告人周露支付购买口罩需要的资金共计53.48万元,后姜某某发现被骗。在此过程中,姜某某提出有几笔口罩交易取消要求退款,周露将这几笔交易的费用共计4.25万元退还给了姜某某。

8、2020年2月期间,被害人姜某某看到周露在网上发布的虚假口罩销售信息之后,就把周露推荐给被害人周某某,周某某及老公马某某就联系被告人周露,并向周露购买价值17.85万元的口罩,并通过微信、支付宝先后给周露转账17.85万元人民币,周露收到钱没有发货,迫于无奈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4万元人民币,之后周某某无法联系上周露。

2020年2月24日被告人周露在崇州市崇阳街道正东街被民警挡获归案,被告人周露如实供诉了其在网络APP上发布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犯罪事实,据周露交待,其骗得的钱财被其用于网络赌博耗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本案发生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周露虚构事实,以在网上售卖医用口罩的方式实施诈骗,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处罚。被告人周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被告人周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人民法院判处周露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萌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露羁押于大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及诉讼文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扣押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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