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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霹雳贩卖毒品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393号 

被告人周霹雳,女,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号。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3月5日、2019年7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犯组织卖淫罪,于2008年4月1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1年9月28日假释,于2015年7月10日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为三年十个月五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霹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0日23时许,陆某某因无购买毒品的途径,要求被告人周霹雳带他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人民币650元给被告人周霹雳作为毒资,后被告人周霹雳带陆某某到虞某某处购买了650元的毒品冰毒(约0.7克)。

2.2019年5月25日下午,薛某某、周某乙向被告人周霹雳购买毒品,向被告人周霹雳提供的潘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内转入人民币1600元作为购买毒品的毒资。后被告人周霹雳从王某甲处购买毒品冰毒约1.4克,交给周某乙。

被告人周霹雳于2019年7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出生医学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周某乙、薛某某、王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霹雳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尿液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霹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霹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霹雳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正览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霹雳现被监视居住在家(1836876****)。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3.扣押的手机1部,暂扣于瑞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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