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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静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周静,男,1994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句容市****自然村**号。被告人周静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9月22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于2018年11月22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周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句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周静在句容市**镇**自然村**号,使用其手机登录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将王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及微信钱包里的人民币6100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中

案发后,被告人周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本案赃款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周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美菊

检察官助理:冒李冀

2020 年 8 月 19 日 

附:

1被告人周静现羁押于句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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