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周飞,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福建省浦城县**乡**村**路**号,现住在上海市闵行区**路**街**弄**号**室。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5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连同前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0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5月因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因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因公然侮辱他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飞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周飞经预谋,以揭发本区**路**号**养生会所存在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为由,采取言语威胁、拨打“110”举报等方式相要挟,向上址会所老板被害人马某某强行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于2020年5月27日、同年5月29日分别索得人民币500元、人民币500元。
被告人周飞于2020年6月3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证实,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周飞的到案经过。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电话录音、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及相关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截图照片证实,从周飞处扣押手机1部,从被害人马某某处调取电话录音1段,从证人刘某某处接受手机1部,显示被告人周飞勒索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后分两次共索得人民币1,000元的经过。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办案说明》证实,案发当日报警电话1831719****的实际使用人系被告人周飞。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飞的身份信息及前科劣迹情况。
5.被告人周飞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飞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飞已着手实施了犯罪,有部分金额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飞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敏芳
检察官苏建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周飞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及相关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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