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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飞诈骗案)_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周飞,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5199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新区**小区**栋**室。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盐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盐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飞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一天,被告人周飞微信好友看见王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的代办各种证件的广告后,周飞加了王某甲微信好友,二人见面后周飞告诉王某甲自己可以办理焊工证等证件,并通过他人为王某甲成功办理了几个机械操作证,取得了王某甲的信任后,周飞为实施诈骗,捏造事实称自己可以办理机动车C1、B2驾驶证、摩托车驾驶证、车辆运营资格证及处理车辆违规销分,让王某甲寻找需要办证人员或销分人员,收取办证或销分定金,并以办证预约未成功等手段拖延时间。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周飞通过王某甲对3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104400元,具体如下:

1.被告人周飞谎称自己可以代办机动车C1、B2驾照,通过王某甲向包括王某甲本人在内的葛某甲、葛某乙等共计19名被害人实施诈骗,涉案金额共计76100元。

2.被告人周飞谎称自己可以代为处理车辆违规销分,通过王某甲向被害人陈某某、王某乙、赛某某从实施诈骗,金额共计5000元。

3.被告人周飞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摩托车驾驶证,通过王某甲向王某丙、冯某某等5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7150元。

4.被告人周飞谎称自己可以办理机动车运营资格证,通过王某甲向姜某甲、姜某乙等9名被害人实施诈骗,金额共计16150元。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周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飞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唐琴文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周飞现羁押于盐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散材料一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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