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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香林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周香林,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市**镇**村**组,无固定职业。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监利县人民法院判刑一年。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3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香林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周香林在监利市**镇**路**号李某某家门口,用随身携带的塑料薄卡片戳开李某某家的大门后进入一楼大厅,偷得一包黄鹤楼牌软红香烟,在继续寻找盗窃物品时被屋主发现,遂藏匿在该房屋三楼顶部,后被李某某抓住,下楼后周香林逃跑,被李某某追赶抓住后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周香林的供述;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香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香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因被告人周香林属累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铁军

2021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香林羁押在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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