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沈玉祥,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5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负责人,出生地上海市奉贤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弄**号****室,住址上海市奉贤区******弄**号****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9月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4日被上海市浦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10月29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鸿升,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31961********,汉族,高中文化,江苏*****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经理,出生地上海市黄浦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弄**号***室,住址上海市黄浦区******弄**号***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9年9月19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玉祥、周鸿升、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大方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大方县公发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沈玉祥、周鸿升伙同“小马”(另案)三人商量以虚构建设酒厂骗取群众的集资款为由,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申请办理江苏醉颐乐酒业有限公司。2019年3月14日,沈玉祥、周鸿升、“小马”等人到贵州省大方县申请成立江苏醉颐乐酒业有限公司大方分公司,沈玉祥任法人,周鸿升任经理。沈玉祥、周鸿升、“小马”等人虚假宣传该公司因酒厂扩建新厂房,按照2%的利息向群众借款。沈玉祥与张邦勤、李堂模等20余人签订《借款合同书》,并由周鸿升等人收取集资款31.22万元,后沈玉祥、周鸿升、“小马”等人将骗取的款项共同分赃。 2019年4月4日,沈玉祥、周鸿升、“小马”等人携款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 被告人沈玉祥、周鸿升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5、现场堪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玉祥、周鸿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集资用途等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31.22万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沈玉祥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沈玉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鸿升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和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鸿升、沈玉祥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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