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周鹏飞,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路**号**号,租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无业。2007年10月1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3日因盗窃被抓,同年11月14日因吸毒被送西安市戒毒中心强制戒毒。现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鹏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周鹏飞窜至西安市新城区咸宁路“好又多超市”门口,尾随被害人朱某某身后,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紫色OPPO牌R17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129元),2019年11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周鹏飞在西安市新城区案板街销赃时被西一路派出所民警人赃俱获。被盗手机已追回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2.现场指认笔录、扣押清单、领条;3.被害人朱某某陈述;4.强制戒毒材料、法院判决书;5.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鹏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周鹏飞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换押证一份);
2.本案卷宗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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