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周麒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4********,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街道**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村**巷**号**公寓**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8月20日被取保候审。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花都公安分局侦查后,于2020年9月4日将案件移送祁东县公安局,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麒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周麒鲲于2020年5月7日晚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陈某甲2000元毒资后,将一小包冰毒送到肖某某(另案处理)租住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黄山豪庭A栋419房,贩卖给陈某甲,并与陈某甲、肖某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2、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周麒鲲通过微信转账方收取陈某甲1500元毒资后,将一小包冰毒送到肖某某租住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黄山豪庭A栋419房,贩卖给陈某甲,并与陈某甲、肖某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3、2020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周麒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收取陈某甲1000元毒资后,将一小包冰毒送到肖某某租住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黄山豪庭A栋419房,贩卖给陈某甲,并与陈某甲、肖某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4、2020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周麒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收取陈某甲2000元毒资后,将两小包冰毒送到肖某某租住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黄山豪庭A栋419房,贩卖给陈某甲,后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嘉粤骊雅居1608蒋某某(另案处理)的租房内与陈某甲、肖某某、蒋某某等人一起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微信转款记录、指认现场相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肖某某、陈某乙、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麒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麒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爱森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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