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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龙平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00000010号

被告人周龙平,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贵州省贵阳市,户籍住址:贵阳市云岩区**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一出租房。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龙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周龙平在本市南明区**水煮鱼餐厅,趁无人之机,盗窃被害人梁某放在收银台上的小米6X型手机一台。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717元。案发后已被周龙平变卖。

案发后,周龙平积极悔罪,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接收对其处以8-12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前科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龙平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犯罪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龙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龙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71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龙平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其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周龙平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判处其8-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亲

2020年3月16

附:一、被告人周龙平被羁押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1.公安侦查卷宗贰册;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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