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龙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周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10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盗窃,于2016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因嫖娼,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龙于2019年8月28日应聘到重庆市南岸区六公里学府大道69号小区外的美宜佳便利店担任收银员。2019年9月1日,因朋友刘某某到其店内要求周龙还钱,周龙遂等该店店长离开之后,将收银机内的现金约人民币200元,店内用于游戏币找零的红色塑料罐内的人民币300元和一包天子香烟拿走。同时周龙还盗走店长放在店内且并未与周龙交接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500元左右。周龙将上述赃款部分用于还债,部分用于自己花销。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后周龙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3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凌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龙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宇

2020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龙现羁押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