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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呷某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呷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89********,藏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州德格县**乡芒**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德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德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德格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德格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无前科。

本案由德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呷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呷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呷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主动上交了一把仿64手枪一支。经调查,发现该枪支是被告人呷某某的哥哥其某某生前交给被告人的,其某于2011年死亡。被告人呷某某将该枪支长期持有至到德格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期间并未使用过该枪支。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认证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激发7.62mm“64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某某在没有持枪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相关规定,非法持有非军用、非制式、具有杀伤力的仿64手枪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呷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呷绒拉姆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呷某某现在德格县所巴乡芒布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涉案物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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