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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呷绒泽仁盗窃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锦检刑诉〔2021〕96号

被告人呷绒泽仁,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91993********,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乡**村,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呷绒泽仁盗窃案,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呷绒泽仁伙同“孙悟空”(男,不详,在逃)在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区大川巷8号附8号Sovintage古着趣味杂货店,由“孙悟空”望风接应,被告人呷绒泽仁掰坏店门挂锁进入店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放于店内的一部粉色“苹果”平板电脑(鉴定价格1100元),一个Tommy牌红色旅行包及衣物若干后逃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绒泽仁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呷绒泽仁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呷绒泽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芳

2021年2月23日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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