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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呷绒罗布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白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呷绒罗布,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11976********,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住**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白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15日被白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白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白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呷绒罗布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30日下午,被告人呷绒罗布骑摩托车前往**乡买酒的途中,在岳达村小地名叫耶耶的地方与被害人阿某某相遇,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呷绒罗布用随身携带的藏刀向被害人阿某某身上捅了两刀后,骑着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阿某某因左背部锐器损伤导致出血死亡。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呷绒罗布在白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呷绒罗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志刚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呷绒罗布现羁押于白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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