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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呼广芬、呼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呼广芬,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呼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号,住天津市津南区**镇**园**。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5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室,住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于2020年9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宋某甲(另案起诉)利用“通和商城”网购平台运营模式,在无任何盈利项目的情况下,以高额回报的“静态”和“动态”返利模式为手段,通过帮助注册“通和商城”会员,变相将会员钱款占为己有的方式,采用口口相传、公开讲课、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宋某甲创立的“静态”模式为投资14400元(或其倍数),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并在一年后兑付28800元(或其倍数)的投资返款;宋某甲从“通和商城”发展来的“动态”模式为投资4800元成为会员,给予等额标价的商品及折扣购物的资格,并在发展会员后获得奖励返款。宋某甲以上述模式的高回报及给予介绍人奖励的方法引诱社会公众向其投资。

为便于集资,宋某甲在天津市津南区注册成立天津市津南区群贤日用品信息咨询服务部。2016年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经吸纳成为股东和店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从中领取奖励提成和工资分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呼广芬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呼广芬共计吸纳资金5577600元,非法获利137590元。

2、被告人呼某某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6年11月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间,被告人呼某某共计吸纳资金3465600元,非法获利166710元。

3、被告人任某某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对外向公众吸收资金。经审计,2016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共计吸纳资金1444800元,非法获利83180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呼广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6月16日、7月9日,被告人任某某、呼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报告书3份;

5、辨认笔录若干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法定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公开宣传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呼广芬、呼某某、任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呼某某、任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呼广芬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呼广芬有期徒刑三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呼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晔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呼广芬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呼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被告人任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5册和审计报告书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情况:呼广芬退赔款137590元人民币随案移送(暂存于东丽分局账户),呼某某退赔款166710元人民币随案移送(暂存于东丽分局账户),任某某退赔款83180元人民币随案移送(暂存于东丽分局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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