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44号
被告人呼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农民。因本案同一事实,2020年5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执行日期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8********,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苏木**嘎查,农民。因本案同一事实,2020年5月1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执行日期2020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某、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9时许,在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白音温都嘎查敖某某家中,因敖某某与妻子张某乙打架一事,张某乙父亲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表哥被告人呼某某先后赶到敖某某家中殴打敖某某。敖某某被打后,在房间外,敖某某的父亲被害人张某丙与呼某某发生争吵,并用拳头相互殴打对方,撕打过程中,张某甲从房间里出来用拳头对张某丙进行殴打,呼某某、张某甲二人与张某丙互相殴打致张某丙倒地后停止殴斗。张某丙于当日被送往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脑震荡;右侧第一掌骨基底粉粹性骨折;鼻梁部皮肤挫伤;颈、胸、腰部软组织损伤。
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案报告、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科尔沁左翼中旗第三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住院病历、谅解书、赔偿协议书;2.证人证言:证人敖某某、张某乙、春某某、吴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呼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丙受伤照片、敖某某家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某某、张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呼某某、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柏林
检察官助理:王海琼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呼某某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柴达木嘎查;被告人张某甲现住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柴达木嘎查。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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