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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呼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呼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31984******,蒙古族,初中,无,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住苏尼特左旗****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8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呼某某驾驶蒙H**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2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61公里+650米处与罗某甲驾驶蒙H**号小型轿车沿此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相撞,造成呼某某、罗某甲、罗某乙身体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现场将呼某某和罗某甲带至锡盟医院采取血样。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呼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2.73mg/100ml,呼某某属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经讯问,呼某某对其酒后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件查询信息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8)0552号理化检验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利悍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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