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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呼某某涉嫌诈骗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呼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0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宜川县,住陕西省宜川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2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6日、3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至2019年月,被告人呼某某利用自己在北京做群众演员期间了解的电视台录制节目、挑选演员的流程等相关知识,谎称自己是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等节目的导演或工作人员,以可以帮被害人或其小孩上相关电视节目为名,共骗得汤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王某乙、苏某某、黄某某、孙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王某丙、丁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等被害人人民币共34.5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马某某小孩上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中秋晚会”、“天天向上”等节目为名,共骗得马某某4.5万元。

2、2019年6月13日至6月24日,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汤某某的小孩和乔某某、杨某某上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节目为名,共骗得汤某某微信转账4万元。同年7月4日至8日,呼某某退还汤某某4000元。

3、2019年6月28日至6月29日,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陈某某小孩上湖南卫视“中秋晚会”为名,骗得陈某某银行转账3万元。同年七月初,呼某某共退还陈某某7000元。

4、2019年4月,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王某甲上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为名,骗得王某甲8000元。

5、2019年1月,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何某某上湖南卫视“天天向上”节目为名,骗得何某某1.2万元。之后,呼某某通过何某某介绍,骗得徐某某1万元。

6、2019年1月,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龚某某上湖南卫视“快乐大本营”节目为名,骗得龚某某1.3万元。

7、2018年12月,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沈某某上湖南卫视“天天向上”的节目为名,骗得沈某某5000元钱。之后,呼某某通过沈某某介绍,分别以帮被害人上湖南卫视“天天把歌唱”、“快乐大本营”等电视节目为名,骗得被害人王某乙1.3万元、苏某某1.2万元、黄某某1万元、孙某某2.3万元、毕某某1万元、徐某某1万元、鞠某某0.8万元、黄某某1.1万元、彭某某1.1万元、某1万元、文某1万元、靖某1万元、燕某1万元,共计14.8万元。

8、2018年10月至11日,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王某丙上中央电视台“幸福账单”、“全球中文音乐榜”和湖南卫视“天天向上”等节目为名,共骗得王某丙3.6万元。

9、2017年3月至6月,被告人呼某某以帮被害人丁某某上中央电视台“黄金100秒”节目为名,骗得丁某某9500元。

被告人呼某某将上述赃款全部用于赌博、住酒店等挥霍一空。

2019年6月30日,被害人汤某某发现被骗,向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报案。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呼某某在西藏自治区拉萨火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被告人呼某某的户籍资料,归案情况说明、收押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湖南省广播电视台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汤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王某乙、苏某某、黄某某、孙某某、何某某、马某某、王某丙、丁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呼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呼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刚

2020年4月13日

附:1.被告人呼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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