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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呼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呼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3********,蒙古族,文盲,打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7月31日呼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被扎鲁特旗公安局立案侦查,2020年8月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传唤到案,2020年8月7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在呼某某明知承包的**苏木**嘎查东北侧**朝鲁草牧场的150亩土地中有130亩为草牧场且不允许在草牧场上种植农作物的基础上,仍然开垦草原并种植51.55亩葵花,非法开垦草牧场总面积为51.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文书、证明、保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到案经过、呼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草原家庭承包合同复印件、草原承包勘测登记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禁牧补助资金发放清单、农村土地转包合同、收款凭证、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努某、巴某某工作证复印件;

2. 证人证言:证人图某、乌某某、包某某、哈某某、努某、中某的询问笔录;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呼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勘验、检查等笔录:扎鲁特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示意图、GPS点位图、现场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呼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某某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51.55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呼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呼某某判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玉琢

检察官助理:张迪

2020年12月22

附:

    1.被告人呼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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