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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呼贵华故意杀人案)_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呼贵华,男,198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号。2019122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呼贵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呼贵华与被害人周某甲(女,殁年31岁)相识后发展成婚外情关系,呼贵华承担了二人交往期间的消费,并借款给周某甲使用。后周某甲逐渐疏远呼贵华,并拒绝还钱,呼贵华认为周某甲欺骗了自己的感情和金钱,便产生了与周某甲同归于尽的想法。

2019年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呼贵华携带事前准备的尖刀、汽油等作案工具和自杀用的药物,驱车前往犍为县**镇**路**号**小区,用周某甲配给自己的钥匙打开了该小区**区**幢**楼**号周某甲家房门并进入。周某甲的丈夫聂某某(男,殁年37岁)见状,与呼贵华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呼贵华持尖刀捅刺聂某某和周某甲,后继续捅刺周某甲的母亲胡某某(女,殁年54岁)、周某甲的儿子周某乙(男,殁年2岁),致被害人周某甲、聂某某、胡某某、周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周某甲系背部、右上臂、右胸腋下多处单刃锐器刺伤致双肺破裂,肝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聂某某系头、躯干、四肢多处单刃锐器砍、刺创致心包、右肺、膈肌、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害人胡某某系左上腹部、腰部左侧单刃锐器刺伤致肝脏、胃、胰腺破裂,左侧腹膜后血肿,大失血死亡;被害人周某乙系胸、腹部单刃锐器刺伤致肝脏、肠系膜、胰腺破裂,大失血死亡。

被告人呼贵华杀害四被害人后,吃药和割腕自杀,并用事前准备好的汽油引燃周某甲尸体所在的房间。犍为县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到达火灾现场,将已经昏迷的呼贵华送往医院救治。呼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呼贵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四人死亡,后又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呼贵华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呼贵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琴

201911月1

附:

1.被告人呼贵华现羁押于犍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二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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