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和亮华、和某甲等三人盗窃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和亮华,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3********,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村**组。2010年6月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3年8月7日被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9月4日假释期满。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71********,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乡**村委会**村*组。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和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9日间,被告人和亮华与“字老板”(身份信息不详)商量,由和亮华采挖尖叶木樨榄树桩出售给“字老板”,每棵树桩3000元。和亮华遂邀约了被告人杨某甲一起到兰坪县营盘镇黄柏村委会象鼻山集体林区踩点,确定好要采挖的林木后,二人雇请了杨某乙、和某乙等人到该林区采挖木樨榄林木,几人在该林区用砍刀、撬杠、手锯、大锤、十字锹等工具采挖了9株木樨榄树桩。采挖好后和亮华、杨某甲邀约被告人和某甲参与其中,并商量树桩出售后利润由三人平分。后三人雇人将采挖好的9个树桩分次搬运至澜沧江边西岸,并请人开船将9个树桩分次从江西渡运至江东。2019年11月18日晚,和亮华、和某甲、杨某甲雇请挖机师傅周某某,大车驾驶员赵某某、张某某在营盘镇黄柏村委会沿江公路21公里处装运树桩,意图运往大理境内出售。其中,张某某的车上装了5件树桩,赵某某的车上装了4件树桩。1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和亮华、和某甲分别乘坐张某某、赵某某的车行至营盘镇玉龙大桥附近时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兰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林地权属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和某丙、杨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和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挖林木,价值达人民币54000元,属数额巨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亮华在假释期满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和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和某甲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和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对和亮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对和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至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 喆

检察员:和石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和亮华、杨某甲、和某甲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涉案款项人民币3600.00元,砍刀1把,大锤1把,十字锹1把,手锯1把,撬杠1根,钢丝绳1根。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