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和寿海,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纳西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住云南省丽江市七河镇新民村委会新民**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寿海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徐某某原系云南丽江**房地产开发公司出纳,2016年10月26日徐某某去世,2017年9月1日开始,被告人和寿海多次通过支付宝等网上交易方式将徐某某账户内的公司及个人款项盗取,经核对共计1159900元。和寿海将上述款项用于购买车辆、房产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寿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琳群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和寿海金立手机一部、云******荣威汽车一辆,冻结了丽江市古城区**路**号**园A区**栋**号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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