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和林平,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7********,纳西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林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和林平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民主路和信通讯手机店内,虚构购买手机、对讲机的事实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钱偿还信用卡的名义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500元。
2、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和林平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弘发手机网忠义店内,虚构公司要订购手机的事实取得店员杨某某的信任,之后和林平以试用手机的名义从手机店骗取了两部华为N0VA6手机和三部华为MATE30PRO手机。五部手机已被和林平以17000元的价格变卖。经丽江市古城区发展与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五部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25595元。
3、2020年3月2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和林平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丽江电脑城内,虚构购买电脑等电子设备的事实取得店铺老板刘某某的信任后,以借钱周转的名义骗取刘某某人民币7500元。
4、2020年3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和林平至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香格里大道与象山路交叉口亿能电脑科技店内,虚构购买电子设备的事实取得店铺老板熊某某信任后,以借钱周转的名义骗取熊某某人民币45000元。
2020年3月29日被害人熊某某的妻子报警,被告人和林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民警在现场查获和林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林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林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林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共计人民币8359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林平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林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紫晗
检察官助理:杨晓洁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林平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五页、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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