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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张某某窝藏、包庇案)_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介休市,住介休市**街**号**楼**。2002年12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20年8月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张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01195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镇**楼**门**,住山西省介休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6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另案处理)是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成人员,仍为其提供住所**。被告人和某某归案后及时向平遥县公安局提供杨某某的藏匿地点,并协助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

本院认为,和某某、张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住所,帮其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均以窝藏、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树栋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在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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