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17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9********,纳西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2********,纳西族,文盲,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组**号,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和某某每人出资35000元人民币,购买云L*****奥铃栅式货车用于运货,因雨季货源减少,两人在未取得任何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合计共同出资购买黑料(盗伐、滥伐而来的低价木材)运至丽江城区出售牟利,所获利润平分。2018年8月25日,王某某向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镇村民杨某某以10100元人民币的价格(5000元已付,5100元欠债)收购了长5米至6米,直径24厘米至36厘米的云南松原木27件,装载在云L*****货车上。2018年10月4日,和某某驾驶装好木材的云L*****货车绕道宁蒗前往丽江准备将车上的木材出售,王某某驾驶其云P*****黑色哈弗车为和某某探路把风。2018年10月5日16时22分,和某某驾驶货车行驶至丽宁公路古城区文化街道东江村委会附近路段时被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王某某在得知和某某被查获后至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投案。
经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木材27件立木材积(蓄积)为22.34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木材积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林业资源管理法规,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合计22.348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和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对该二人应当认定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联系电话:1821327****)、王某某(联系电话:1357837****)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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