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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6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里**房,无业,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村**号,拘前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街道**社**里**房,无业,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在淘宝网注册店铺“**刻章经营部”(帐号:****土特产),并购置了2台激光雕刻机和4台电脑,电脑分别用于接单、连接雕刻机刻章和开发票。2019年4月,何某某、邱某某开始接受他人订单,后在二人居住的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马田社区**** 房内进行私刻。2019年 10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携带刻好的5枚印章(“深圳市气象局审批专用章(1)”、“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事处”、“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医务处”)准备卖给废品站,行至深圳市光明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罗路喜高公交站台附近时,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印章5枚、作案工具雕刻机2台、电脑主机4台;2.书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涉案假印章照片及印鉴照片、深圳市气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卫勤处、深圳市龙岗区第二人民医院、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人事处、深圳市朗华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提供的真印章印鉴、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燕罗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假印章的鉴定结论;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涉案淘宝账号信息及交易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无视国法,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何某某、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臻

2020年415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 赃物印章5枚、作案工具雕刻机2台、电脑主机4台均暂扣于公安机关。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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