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91********,纳西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系维西县**人民政府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东路由**街方向往**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路**路岔口处附近时,在超车过程中撞到了对向行驶的由被告人黄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和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次要责任。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8.22mg/100ml(乙醇/血),黄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9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和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对二被告人静脉血样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酒精含量为228.22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和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二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和某某与黄某某就车辆损毁事宜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得到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雪丽
检察官助理:刘先丽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366873****;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交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82132****。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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