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1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2019年9月2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和某某驾驶豫H6****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乡**村十字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王某甲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王某甲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王某甲经焦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8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甲颅脑损伤死亡的可能性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不负该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和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惠敏
王峰涛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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