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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8********,纳西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街**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和某某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宁凤线由丽江机场驶往丽江古城方向,09时45分许,当车行驶至宁凤线K124+400M处时,所驾车辆撞到由东向西经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木某某及其推行的人力三轮车,造成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木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至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和某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和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医学死亡证明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崔某某、吕某某、木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和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万媛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787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6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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