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346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84********,满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吉林省东丰县**道**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9日将本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月13日将本案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和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15065****@qq.com”的会员帐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61家基金公司”、“北京**城镇发展投资201603”、“**证券”、“**云、**云(技术、产品)”等包含姓名、电话、职位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司担任“猎头顾问”时帮企业寻找中高端人才使用。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6年4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和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10份,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881条,所发布的信息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168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912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和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和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六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卷一册、光盘四张。
3.依法扣押的电脑、手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关于和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指定管辖的批复》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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