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乌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太仆寺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镇**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乌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东乌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0时30分,和某某醉酒后驾驶蒙H*****号长安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至东乌旗**镇**街**小区前侧柏油路处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由王某某驾驶的冀G*****号解放牌重新半挂牵引车尾随相撞,造成双方机动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东乌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由被告人和某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和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5.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情况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乙拉

检察官助理:齐图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镇**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页、7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