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和某某,曾用名和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0********,纳西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华兰线由丽江市区驶往永胜县方向,23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华兰线K214+600M处时,车辆发生侧翻。随后,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值班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丽永线8公里附近有车辆侧翻,驾驶员已昏迷,请出警处置。”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并拨打“120”,到达现场后,驾驶员和某某仍处于昏迷状态,遂由丽江市人民医院“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到医院后和某某有苏醒知觉,民警对和某某进行了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272.0mg/100ml;和某某后在丽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液备检。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和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18.75mg/100ml血。经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及告知记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18.75mg/100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1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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