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6********,白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组。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和某某醉酒后驾驶云Q*****号小型轿车沿滨江路由南向北行驶。1时20分,当车行至人民路延长线与滨江路交叉口800米处时,车辆撞向停放在公路边的云Q*****号重型自卸货车,造成两辆车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和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7.71mg/100ml,属醉驾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和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和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和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检察官助理:和生丽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坪县**镇**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398866****。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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