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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8********,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2020年7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00时27分许,和某甲酒后驾驶云******小型轿车,由芭比娅KTV门口停车场驶往团结路粮食局,00时45分当车行至团结路与沧江路交叉口20米处时因倒车与路人发生冲突,被兰坪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02时27分许,兰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和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54mg/100ml;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1.6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和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照片、辨认交通工具照片;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和某乙、胡某某、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芭比娅KTV监控视频、兰坪县公安局监控探头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被告人和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甲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和某甲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和石荣

检察官助理:李宛瑛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和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3388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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