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和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泰安市新泰市**镇**村**街**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和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2时5分许,被告人和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G2京沪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游隧道内时,撞至右侧顺行的江某某驾驶的苏******(苏*****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后,和某某随即被带至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2019年10月21日经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和某某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62.0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赔偿凭证等;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视听资料:执法纪录仪录像;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和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和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5263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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